近期,宝山区发生美容美发店停业引发的会员卡退费争议。消费者潘女士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。她提到,该店已正式宣布停业,且店铺负责人已更换。这一变动导致服务合同的基本条件不再适用。因此,潘女士向新负责人彭先生索要剩余5万元款项。潘女士指出,由于她所持有的卡片所关联的店铺已不存在,并且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,因此她请求退款的做法是合理且正当的。
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了一份《服务合同》。合同中明确指出,会员不得自行取消会员资格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取消会员资格,已缴纳的费用将全额退还。彭先生指出,合同中对此有详细规定,禁止随意取消会员资格。因此,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分歧,导致矛盾产生。
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潘女士在该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会员卡,并进行了充值消费。店铺在此过程中向潘女士提供了服务,并由此与潘女士形成了服务合同。潘女士表示,她的充值和服务选择主要基于店铺的宣传和承诺。
美容美发店已决定歇业。审理案件期间,双方均声明无需法院干预解决服务合同终止事宜。然而,在剩余款项退还问题上,双方意见不一,这导致纠纷持续,目前双方立场僵持不下。
彭先生在答辩过程中提出了两点关键观点。他首先指出,美容美发店的会员须知中明确规定,顾客在办理会员卡后不得擅自退卡,并坚持认为潘女士理应遵守此规定。此外,彭先生还强调,合同与须知是商家日常运营的关键依据,消费者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。
潘女士在办理卡片后确实享受了折扣。若她决定退还费用,她需按原价支付已享受的服务费用。此折扣优惠旨在激励消费者持续消费。故若潘女士退卡,她将失去享受折扣优惠带来的低成本服务的权利。
法院判决明确,彭先生所提到的会员须知中关于“不得随意退卡”的规定,系由美容美发店自行制定。此规定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不公平和不合理,根据法律规定,该规定应被视为无效。此规定限制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,同时也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。
法官指出,潘女士所缴纳的款项属于预付性质。若她未获得相应服务,她有权要求退还费用。此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,同时体现了法律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抵制态度。
彭先生提出以原价结算已享服务费用,但此要求未获法院认可。法院认为,在潘女士购买充值卡时,美容美发店已明确告知折扣计算方法,且双方对费用已有共识。若依原价结算,将违背先前约定,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予支持。
法院指出,被告主张按照原价计算,此观点缺乏法律支持,且与诚信原则相悖。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重视保障市场交易秩序,并努力营造一个诚信的交易氛围。
在决定退款比例时,需依据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进行考量。消费者若主动结束合同,商家在计算运营成本的基础上,可主张按服务原价收费,但需确保这一做法符合合理性原则。例如,若消费者突然决定停止消费,商家采取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是合理的。
若商家歇业或主体发生变更,合同基础可能发生变化或目标难以达成,消费者可依据折扣额度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。以潘女士为例,她的情况便属于此类。商家在售卖预付卡时,常宣称充值越多,优惠越丰厚,甚至有“一次性充值,长期优惠”的承诺。然而,商家需依法诚信经营,公正地界定与消费者间的权利与义务。
在处理消费争议方面,公众普遍关注消费者与商家权益如何达到平衡。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对本文进行点赞及转发,并热切期待您参与讨论,分享您的宝贵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