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女士于荥阳市妇幼保健院完成了术前体检,体检结果显示她的身体状况良好。然而,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手术时,医生确诊她的病情为恶性,并催促她尽快签署手术同意书。手术前,刘女士被告知只需进行小手术,移除病变部位,预计术后数日便可出院。但实际情况与术前所述有显著差异。
在手术进行期间,许副主任离场,向刘女士的家属周先生索要五千元,声称是专家费用。周先生回应称,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经全部支付。许副主任坚持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,周先生在无奈中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,并保留了转账凭证。随后的时间里,医院免除了所有住院费用,专家声称此举由红十字会承担,但周先生对此表示了不满。
周先生对医院的治疗方法表示质疑,认为其可能过分夸大了病情,存在误导嫌疑。他坚信刘女士的病情并非癌症,然而医院却将其诊断为恶性肿瘤。手术过程中,医生仅向家属传达了治疗方案,家属在无奈中被迫签署了同意书。此外,保健院在处理刘女士的生育问题时,未充分考虑她未生育及保留生育能力的意愿。手术期间,核心生殖器官已被移除。病理报告的获取未能及时完成。同时,与患者家人的交流尚显不足。
3月27日,记者试图联系荥阳市妇幼保健院妇科负责人,旨在获取刘女士癌症检查的相关信息。该院妇科主任强调,媒体采访需遵循医院既定的规定,不得擅自提供答复。针对刘女士提到的医院动员她进行手术的情况,相关领导明确表示,他们没有接受采访的法律责任。
荥阳市妇幼保健院在二审答辩中提出,刘女士对医院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持个人观点,这一看法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持。医院还指出,该案件牵涉众多医学专业问题。司法鉴定报告显示,所采用的手术方式与患者病情相符,且未发现手术操作上的失误。
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,该医疗单位侵犯了刘女士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和手术方案决定权,使刘女士失去了生育机会,并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。尽管医院声称其治疗并未造成损害,但刘女士的生育器官已被切除,这一事实不容置疑。
此类医疗争议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。对于医院在本起事件中的责任判定,您有何看法?诚挚邀请您分享您的观点,参与讨论。同时,不妨为这篇文章点赞,并积极扩散分享。